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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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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日語:選挙管理委員会せんきょかんりいいんかい*/?,英語:Election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簡稱:選管委、選管)是指為了管理日本各團體內的選舉而設立的機構。[1]

以下將對日本總務省設立的中央選舉管理會以及地方公共團體如都道府縣市町村(或特別區)和政令指定都市行政區內設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進行說明。

中央選舉管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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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機構
中央選舉管理會
中央選挙管理会(日語)
ちゅうおうせんきょかんりかい
Central Election Management Council(英文)
機構概要
上級機構總務省

中央選舉管理會(日語:中央選挙管理会ちゅうおうせんきょかんりかい*/?,英語:Central Election Management Council[2]是根據《公職選舉法》日語公職選挙法第5條第2款設立的總務省特別機關日語特別の機関。該機構負責處理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參議院議員常規選舉中比例代表產生部分以及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國民審查事務,同時也負責審核政黨的法人資格,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接受政黨交付金的條件。

該會由5名委員組成,除國會議員外,其他具有參議院被選舉權的人士將根據國會決定進行指名,並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在指名時,必須確保不超過3名來自同一政黨的委員。目前,該會由自由民主黨推薦2名、立憲民主黨推薦1名、公明黨推薦1名和日本維新會推薦1名組成。委員長將從委員中產生。任期為3年。截至令和5年1月15日,現任委員長為宮裏猛(自民黨推薦,律師)。其他委員:門山泰明日語門山泰明(自民黨推薦,律師、前總務省自治行政局長)、神本美惠子日語神本美恵子(立憲黨推薦,前參議院議員)、西博義日語西博義(公明黨推薦,前眾議院議員)和橋本雅史日語橋本雅史_(国会職員)(維新會推薦,前參議院事務總長)。[3]

現任的預備委員有:元宿仁(自民黨推薦、自由民主黨總部事務總長)、阿部信吾(自民黨推薦、自由民主黨事務局長)、平川憲之(立憲黨推薦、立憲民主黨職員)、魚住裕一郎(公明黨推薦、前參議院議員)和島松洋一(維新會推薦, 日本維新の會事務局長)。[4]

中央選舉管理會事務局的職能由總務省自治行政局選舉部負責,選舉相關事務由管理課處理,政黨相關事務則由政治資金課負責。

地方公共團體的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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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行政委員會日語行政委员会之一,根據《地方自治法》第181條第1款設立於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日語地方公共団体(都道府縣、市町村),根據第283條第1款設立於特別區,根據第252條第20項第4款設立於政令指定都市的行政區,以及根據第291條第4項和第291條第4項設立於廣域聯合中。

參議院聯合選舉區日語参議院合同選挙区中,根據公職選舉法從第5條第6項到第5條第10項規定為基礎,特別設置了聯合選舉區選舉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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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地方自治法》:

  • 選舉管理委員會由4名選舉管理委員組成(第181條第2款)
  • 選舉管理委員必須是具有該自治體選舉權的人,品行高尚,對政治和選舉具有公正的見解,並在普通地方公共團體議會中進行選舉(第182條第1款)
  • 任期原則上為4年(第183條第1款)
  • 犯有違反《選舉法》而被判處刑罰的人將被取消資格(第182條第4款)
  • 擔任選舉管理委員不能同時兼任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職務相關事項的個人、其支配人或主要從事同類活動的無限責任合夥公司股東、董事、執行官或審計師等,以及不能擔任這些職位或與之相當的人物、支配人和清算人(根據第180條第5項第6款)
  • 選舉管理委員不能兼任衆議院議員、參議院議員、地方公共團體議會議員或議長、檢察官、警察官、稅務官以及普通地方公共團體公安委員會委員(第141條第1款、第166條第1款、第182條第7款和第193條)
  • 選舉管理委員符合以下情況時將被解職(第184條第1款):
    • 失去該自治體的選舉權
    • 擔任承包該普通地方公共團體職務相關事項的個人、其支配人或主要從事同類活動的無限責任合夥公司股東、董事、執行官或審計師等,以及不能擔任這些職位或與之相當的人物、支配人和清算人
    • 犯有違反選舉法而被判處刑罰
  •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議會可以根據決議罷免選舉管理委員,但必須在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上進行聽證。除非按照此規定,否則不得違背意願罷免委員(第184條第2項):
    • 如果認為因心身障礙無法履行職責
    • 如果認為選舉管理委員在履行職務中存在違反義務等不適合擔任選舉管理委員的行為
  • 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從委員中選舉出委員長(第187條)

此外,如果能夠收集到該自治體三分之一以上[5]的選民簽名,可以向地方首長提出罷免選舉管理委員的請求(第86條)。如果請求有效,則地方首長將其提交給地方議會,並在議員三分之二的定足數中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即可罷免(第87條第1款)。對於罷免請求,在就任後6個月以及地方議會進行罷免投票日起6個月內不得提出(第88條第2款)。

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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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縣和市的選舉管理委員會設有書記長書記和其他職員,町、村的選舉管理委員會設有書記和其他職員(第191條第1款)。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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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自治體或國家、其他地方自治體和其他公共機構的選舉事務和直接請求事務,與地方自治特別法相關的投票事務,以及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國民審查等。

廣域聯合的選舉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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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和任命方法由廣域聯合的章程規定。(第291條第4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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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総務省|選挙管理機関. 総務省. [2023-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10) (日語). 
  2. ^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 | Internal Organizations. www.soumu.go.jp. [2023-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21). 
  3. ^ 報道資料 令和4年3月18日 中央選挙管理会委員及び同予備委員の指名. 総務省. [2023-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9). 
  4. ^ 報道資料 令和4年3月18日 中央選挙管理会委員及び同予備委員の指名. 総務省. [2023-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8-19). 
  5. ^ 地方自治法等的部分進行了修改(2002年3月30日公佈,平成14年法律第4號)。其修改為「其總數的三分之一(若總數超過40萬,則將超出的數量乘以六分之一,並加上40萬乘以三分之一所得到的數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