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伯岳(1894年—1985年4月11日) 名毓岱,字伯岳,以字行,山西省虞鄉縣(今永濟市)人,中華民國大法官、律師。[1]
胡伯岳生於1894年農曆八月二十八日。[2]1917年夏,胡伯岳畢業於北京法政專科學校法律科,在西安任律師。1918年參加護法戰爭,赴三原任靖國軍總司令部秘書兼戰事日報社編輯。1921年至1924年,任中學國文教員。1925年2月,加入中國國民黨。1926年,任國民革命軍駐陝總司令部秘書兼特別黨部候補執行委員、渭南縣縣長。1928年,任中國國民黨山西省黨部黨務指導委員會委員。1929年2月,任山西省黨部執行委員兼常務委員。第三、四、五及臨時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1931年任南京「國民會議」山西代表。1933年任國民政府監察委員。[1]
1937年,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戰區軍風紀巡察團」 第一及第四團委員,巡察江蘇、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南諸省。1944年,任監察院「戰區第二巡察團」主任委員,巡察中國西北諸省。1946年,任制憲國民大會山西代表,且參加「清查團」到中國東北接收敵偽物資。1947年,兼任平、津、冀「軍紀吏治督察團」 委員,駐北平。1948年,監察院改組之後,任司法院大法官。赴台灣之後,歷任三屆大法官,共27年。在台灣退職以後,任司法院顧問。[1]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4月11日,胡伯岳逝世,享年92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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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1年10月28日 | 李元鼎(民國22年2月24日辭) · 嚴莊(民國36年3月11日辭) · 谷正鼎(民國22年7月18日辭) · 王士鐸(民國22年1月17日辭) · 王子壯(民國25年12月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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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2年0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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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2年03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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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3年0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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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4年05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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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6年02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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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7年02月22日 | 苗培成(民國29年10月24日辭) · 戴愧生 · 李培基(民國28年7月10日辭) · 黃少谷(民國29年11月20日辭) · 燕樹棠(民國28年9月20日免) · 張其昀(民國27年6月25日辭) · 杜重遠(民國27年5月17日辭) · 謝樹英(民國28年6月2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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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7年05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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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7年08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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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7年10月08日 | 劉世傳(民國31年12月11日辭) · 汪東(民國36年4月12日辭) · 韓駿傑(民國34年11月2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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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8年0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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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8年03月0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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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28年07月10日 | 何基鴻(民國34年1月22日辭) · 沈尹默(民國36年10月7日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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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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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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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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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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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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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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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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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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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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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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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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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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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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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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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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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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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 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 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 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 個人詳細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