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勞工公約
外觀
海事勞工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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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2006年2月23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2013年8月20日 |
保存處 | 國際勞工組織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海事勞工公約》(英語: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 MLC)是2006年2月23日日第九十四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公約於2004年第103屆國際勞工大會和2006年第105屆國際勞工大會分別做了修訂。[1][2]公約於2013年8月20日生效。[3]
背景
[編輯]在第94屆國際勞工大會舉行之前,包括《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1948年自由結社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等近十條已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組成了當時的國際海事勞工公約體系。另外,《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經修訂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涵蓋了船舶安全、人身安全和船舶質量管理的國際標準;《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涵蓋了海員培訓和任職要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定了海洋中的所有活動的總體框架。在前述公約生效的背景下,國際勞工組合希望制定一項條例統一的單一文件,即本公約。[4]
內容
[編輯]基本權利和原則(第三條)
[編輯]各成員國應確認其法律法規尊重以下基本權利:[4]
- 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
- 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動;
- 有效廢除童工勞動;
- 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
海員的就業和社會權利(第四條)
[編輯]每一海員均有權:[4]
- 獲得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且受保護的工作場所;
- 獲得公平的就業條件;
- 獲得體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
- 享受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會保護。
批准情形
[編輯]截至目前,已有97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中國於2015年8月29日批准公約,並聲明公約不適用於港澳。[4]2018年8月6日,香港簽署《海事勞工公約》並於2018年12月20日生效。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MLC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5).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0).
- ^ 4.0 4.1 4.2 4.3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