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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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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自由行動自由(英語:Transit rights, or Freedom of Action),是國家公民擁有的權利他國公民擁有的部份權利。入境自由的自由度是由主權國家規定的。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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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自由即被給予此權利的人能隨時出進該國家的領土內,而沒有給予此權利的人則不能隨時出進該國家的領土內。但在特殊情況下(如修改憲法),某些人會失去出入境自由。

在急需人口(如新加坡)、貧窮(如印度尼西亞、大部分非洲國家)等國家和地區,出入境自由會較為寬鬆。而富有國家(如美國歐盟等這樣的已開發國家)、宗教因素(如大部分中東地區的國家)、因政治原因(如冷戰)導致的封閉鎖國(如當時的共產陣營的國家:前蘇聯東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阿爾巴尼亞共產主義時期等國。冷戰結束後現時唯一只剩朝鮮)、戰亂(如阿富汗敘利亞)發生等地區,出入境自由會較為嚴謹。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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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擁有入境自由,能自由出入香港境內。[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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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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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入境事務處. [2011-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