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
外觀
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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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88年6月20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內瓦 |
生效日 | 1991年1月11日 |
締約方 | 挪威 |
保存處 | 國際勞工組織 |
保管方 | 國際勞工局局長 |
語言 | 法語 英語 |
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英語:Safety and Health in Construction Convention)是1988年6月20日第七十五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一項公約,又稱1988年建築業安全和衛生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167號公約(C167)。[1][2]公約於1991年1月11日生效。[3]
內容
[編輯]公約[4]第二章(第4, 5, 6條)規定,締約國應承諾在對所涉及的安全和衛生外海作出估計的基礎上,制定法律或條例並使之生效。同時該法律或條例可規定適當方法確保其具體實施,並應充分考慮相關國際標準。
第三章列明了具體的預防和保護措施,包括
等。
公約修訂了安全規定(建築業)公約1937。
批准情形
[編輯]截至目前,已有33個國家批准該公約。[3]公約於2003年3月7日對中國生效,適用於澳門,但不適用於香港。[4]
參考文獻
[編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Convention C167 - Safety and Health in Construction Convention, 1988 (No. 167).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1).
- ^ 3.0 3.1 Ratifications of ILO conventions: Ratifications by Convention. www.ilo.org. [2020-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9).
- ^ 4.0 4.1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