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行政區劃)
省是多個國家使用的一級行政區單位名稱。
中文裡,「省」常用於翻譯英文「province」一詞或相同語源單詞,以及法語「département」的區劃單位名。
中國
[編輯]在中國,從隋朝開始將「省」用於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機關,例如尚書省、中書省等等。三省制度廢除。源於元朝的行中書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為一級行政區單位——布政使司的習慣性代稱。
元朝政府將「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作為意義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名稱。行中書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不同於有一定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俗稱「行省」,其中的「行」字偶爾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為布政使司,往往直稱為「省」。
乾隆時,獲得官方認可。至清末,是為一個習慣性的稱謂[2]。現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中,均是法定一級行政區單位名稱。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體系下,延伸出省級行政區的概念。
清朝
[編輯]由於「省」在清朝,長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義在清代前期、中期較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書的官修《一統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無省。研究者指出,這表明清政府認可的一級行政區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書的官修《清朝文獻通考》的《輿地考》則使用「省」作為各地區名稱。同時,書中有文字解釋原因。指明代巡撫人數無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數位,有事則設、無事則罷。清朝巡撫則有定數,編制穩定且轄區固定。而此時,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財政、司法,隸屬於巡撫,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為習慣用語。種種情況之下,「編纂《輿地考》亦概書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獻通考》和《一統志》(和珅版)列舉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從實際認定「省」作為18個巡撫(包括兼任巡撫事的總督)轄區的官方稱謂。標誌到乾隆末年,由18個巡撫轄區演變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構完成[2]。乾隆年間,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書,也讓清代學者對「省」的概念逐漸清晰。晚清,新疆、台灣、東三省建省時,以設立巡撫為一省建立標誌[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個習慣性稱謂[2]。而中國學界對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廣、陝西分省的討論延續至今成[3]。
中華民國建立後,「省」成為法定一級行政區單位。
中華民國
[編輯]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立時,省份承襲清朝舊制,當時全國共設22省。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城地區塔爾巴哈臺、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級別為省、道、縣三級,並有「廢省置道」的計畫。當時全國設置93道,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8年,國民政府成功北伐統一全國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增置與省平級的特別市(即直轄市)。
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省、縣二級制並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劃缺乏法源依據。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並復設臺灣省,共計35省。1949年,海南島和南海諸島自廣東省劃出,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而撤退至臺灣,當時僅有臺灣全省,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雲南、西康等省的部分區域,尚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控制之下,其餘位在中國大陸的省份已全部丟失。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省份僅餘臺灣、福建等2省;其中,福建省僅管轄金門群島、烏坵與馬祖列島。而隨著臺灣本島人口的增加,臺灣省已劃出6個直轄市,所占全國土地面積也從超過99%下降至69.79%。
2018年6月28日,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措施包括預算歸零、所存省級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實質上解散,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在名義上保留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的機關架構及臺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諮議會諮議長、福建省政府主席的職銜。
201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的行政組織及業務全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接收;臺灣省諮議會業務由立法院接收。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政府之行政組織及業務則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收。
目前臺灣省與福建省已無省級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的1949年,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省成為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到1967年時,全國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慶市改制為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始在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包括未實際統治的台灣)、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現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區劃來看,最早的省為1262年建立的陝西四川行中書省[4],最晚的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計省級行政區,則為1999年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口最多的省則為廣東省。
越南
[編輯]而在亦屬漢字文化圈的越南,「省」(漢越音:tỉnh)沿用了類似近代中國的概念,指一級地方行政單位。
歐美國家
[編輯]西方國家常見的「province」起源於羅馬帝國,羅馬人征戰四方並且將打下的新領土設置行省——「provinciae」。羅馬帝國行省是羅馬帝國在義大利境外領土的主要領土和行政單位,亦使得這個字彙廣為流傳並且融入各種歐洲語言中。而這個字本身又起源於拉丁文裡的「provincia」,意指「影響的區域」,源自拉丁語中「pro」(在前方)與「關聯的」(vincia)兩種字根。
此語已被許多國家採用。在一些沒有實際省份的國家,「省份」是一個隱喻術語,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義大利,西班牙與希臘,譯為郡縣。
雖然一些省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人為製造的,但其他國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種族身份的當地群體形成的。少數擁有獨立於中央或聯邦的自我權力,特別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國家,如中國或法國,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創建,幾乎沒有自治權。
在法國,「province」一詞是指法國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區劃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後被新制的行政單位省(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譯名對照
[編輯]通常「省」用於翻譯英文環境中的「province」和法語「département」,但依照各個國家的歷史、法律以及習慣的不同,省的具體所指與中國有所不同。
- 第一,省不一定與中國一樣是第一級行政區劃,例如法國的省和意大利的省,是第二級行政區劃。
- 第二,第一級行政區劃不一定翻譯為省。例如美國及印度之一級行政區英文皆為「state」,但美國的「state」通常譯為「州」(不過麻薩諸塞州常簡稱「麻省」:如麻省理工學院),印度的則譯為「邦」。法國譯為「大區」(法語:région),德國則譯為「州」或是「邦」(德語:Länder)。
- 第三,即使一個行政區劃在英文中稱為province,中文也不一定稱為省。例外包括朝鮮和韓國的道,泰國的府以及日本的令制國。
本列表主要收錄那些使用了「省」這個翻譯作為行政區劃譯名的國家或地區。需要注意的是,此表中所列的省份數量並不一定等於每個國家的該級行政區總數(因為同級的行政區可能有複數以上的單位種類),而且此表中所列出的「省」也不一定是該國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例如義大利、法國的省就是該國的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國家或地區名稱 | 當地稱呼 | 省的數量 | 備註 |
---|---|---|---|
愛爾蘭 | 愛爾蘭語:cúige | 4 | 參見:愛爾蘭省份 |
阿富汗 | 波斯文:wilayah | 24 | |
阿根廷 | 西班牙語:provincia | 23 | |
比利時 | 法語:province | 10 | |
西班牙 | 西班牙語:provincia | 50 | 參見:西班牙省份 |
玻利維亞 | 112 | ||
巴基斯坦 | 英語:province | 4 | |
巴布亞新幾內亞 | 19 | ||
秘魯 | 西班牙語:provincia | 180 | |
赤道幾內亞 | 7 | ||
厄瓜多爾 | 22 | ||
法國 | 法語:département | 100 | 參見:省 (法國) |
古巴 | 西班牙語:provincia | 15 | |
荷蘭 | 荷蘭語:provincie | 12 | |
肯尼亞 | 英語:Province | 8 | |
加彭 | 法語:province | 9 | |
加拿大 | 英語/法語:province | 10 | |
寮國 | 寮語:khoueng | 16 | |
盧旺達 | 盧安達語:intara | 12 | |
馬達加斯加 | 英語:province | 6 | |
南非 | 9 | ||
菲律賓 | 菲律賓語:lalawigan/probinsya | 79 |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葡萄牙語:província | 2 | |
沙烏地阿拉伯 | 阿拉伯語:mintaqah (通常不譯為「省」而是譯為「區」) |
13 | |
所羅門群島 | 英語:province | 9 | |
泰國 | 泰語:จังหวัด (中文通常不譯為「省」而是譯為「府」) |
76+1 | 參見:泰國行政區劃 |
亞美尼亞 | 亞美尼亞語:մարզ/marz (中文裡譯為「州」) |
10 | 參見:亞美尼亞行政區劃 |
義大利 | 義大利語:provincia | 103 | |
印度尼西亞 | 印尼語:propinsi/provinsi | 29 | |
伊朗 | 波斯語:ostan | 30 | |
智利 | 西班牙語:provincia | 51 |
參考資料
[編輯]- ^ 錢穆著: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 ^ 2.0 2.1 2.2 2.3 侯楊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歷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2019-09-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3) (簡體中文).
- ^ 3.0 3.1 段偉.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國地方志 (北京市: 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辦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2019-09-25]. ISSN 1002-672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0) (簡體中文).
- ^ 存档副本. [2009-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