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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常任理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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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盟常任理事國國際聯盟行政院的永久成員國,可不經年度選舉即可列席行政院的國家。除非被開除出或自動退出國際聯盟,否則即擁有行政院的永久席位。

成員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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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會成為常任理事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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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家曾有機會成為常任理事國,但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成為常任理事國。1925年,德國和前戰勝國簽署了洛迦諾條約達成領土和解。次年德國申請加入國聯並要求擁有行政院常任理事國席位,見此情況巴西、西班牙與波蘭也提出要同時獲得常任席位,但遭到行政院主要大國的拒絕。於是巴西與西班牙威脅要在德國入聯的問題上行使否決權,與此同時比利時中國也順勢提出要爭取常任席位,德國外交部長施特雷澤曼表示若有除德國以外的任一國家也成為常任理事國的話,德國則將放棄加入國聯,瑞典代表也聲明他將對除德國以外的所有常任席位申請都投反對票。經過反復協商後行政院決定接納德國入聯並取得常任席位,還決定將原來6個非常任理事國席位增至9個,而其中的2-3個席位經大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可以打破不得連續當選的限制,即所謂「半常任理事國」,並表示波蘭、西班牙或巴西可以得到這種介於大國和小國之間的特殊地位。波蘭接受了補償方案,西班牙跟巴西拒絕妥協隨即退出了國聯(西班牙的德里維拉政府在兩年後也接受了方案)[1][2]

  • 1926年 - 波蘭成為不受限制、連選連任的半常任理事國,直至1939年二戰爆發。1928年西班牙重返國聯成為半常任理事國,後因西班牙內戰期間政局不穩於1937年落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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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國際組織規範與聯合國安理會改革的困境 - 天府新論
  2. ^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國際關係 (1919-1939) 第二部分 和解時期:國際聯盟 (1924-1930)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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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美國原本會成為常任理事國,但同年11月19日,美國參議院卻以53:38的多數票否決了《凡爾賽條約》,條約中的國聯盟約自然也沒被通過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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