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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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分類 | 成員資格、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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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實體 | 國 |
話題方面 | 國、人權 |
成立文書 | 世界人權宣言 |
主要規管文獻 | European Convention on Nationality、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
個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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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類別 |
社會政治學 |
公民(英語:Citizen)是在一個政治實體如國家或城市中,擁有公民身份並根據該地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民。
公民身份或公民權(Citizenship)是一種認同或身份的形式,使個人在政治社群中取得相關的社會權利和義務[1][2],和國籍概念不同,擁有國籍如未成年的國民可能沒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及義務[3],在憲法學及政治學則指由法律規範及政治社群中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利及義務關係[4][5],但這不表示未成年人不具有公民身分;事實上,一般認為一個人的國籍就是他在某個國家的公民身分,而這一般與性別、年齡、種族、膚色、宗教信仰等各種外在條件無關,也就是公民的「公」字無關性別;然而少數國家可能會對公民身分的取得做出限制,像是沙烏地阿拉伯只允許穆斯林成為沙烏地阿拉伯公民。
近代公民權或公民資格的擴張或縮減與封建、專制、民主等制度的關係有不少的政治及學術討論[6] [7]。
對民主國家及專制國家的公民權教育和保障的跨國比較仍是政策制定及學術研究的重要議題之一[8][9]。
在各國培養公民素養的學校教育方面,全球規模最大的公民素養及公民教育的研究計劃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調查各國如何解決下一代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挑戰,評估各國青少年對未來公民身分之準備教育,對學生的公民素養的概念知識與能力進行測驗評量,其測驗及調查的範圍包括: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如人權)、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為及態度等等[10][11][12][13]。
概念歷史
[編輯]希臘城邦(polis)公民
[編輯]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古希臘是衆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希臘首都雅典的民主觀念作為代表,雅典即有「公民統治」的民主觀念,但與現今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甚遠 ,這些權利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國人,不過已有公民社會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
公民權可以是一種辨識方法,分辨誰是原本羅馬居民,誰是從別的地方來的,任何在羅馬出生的男人成年後都是羅馬公民,婦女、奴隸除外。公民在共和國時期與帝國前期限於具有羅馬血統的成年男子,即至少有一方親屬是羅馬人,希臘成年男子一般也被視為羅馬公民,但隨着古羅馬急速擴張,在帝國後期只要是在羅馬長期生活的成年男子自由民都視為羅馬公民。在共和國,公民均有權投票,婦女不屬於公民。公民有權立約,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夠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控訴叛國罪。被征服的行省屬地的人民要成為羅馬公民最簡單的方法是從軍。
在歐洲中世紀和中國古代,君主制下大多數民眾沒有參與政治的權力,只是現行體制的的消極服從者,即臣民[14]。中國先秦時代的典籍即出現了「公民」的說法,但古代為公之民,是天子所屬子民,行使天子律令所義務與權利,與私人之私民相對,與現代概念不同。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打破君主制下人身依附關係,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自由契約關係,個人才第一次成為自由獨立的理性個體,作為一個公民成為政治參與的主體[14]:287。臣民將政府視為「他們」,而公民則將政府視為「我們」[15] 。
超國界公民權利
[編輯]歐共體公民權利
[編輯]公民權的各種現代形式
[編輯]法律
[編輯]世界各國法律通常會訂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但視各國國情規定而不同,常見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見、國籍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公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社會參與
[編輯]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由於許多國家改用公民及公民權教育的概念來取代或擴張定義較狹隘的公民教育,這兩概念的差異在於前者對公民生活及公民社會的參與及接解的知識、瞭解與機會的範圍,比公民教育關注的如選舉中的投票的正式機構及法律流程更廣,包括公民如何互動並塑造他們自己的社群(包括學校)及社會。 [16]
科技使用
[編輯]公民權跨國比較和國際標準
[編輯]此以下段落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利
[編輯]根據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與1960年代相比,當今的中國大陸對經濟和社會的控制已大為放寬,然而政治自由仍然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嚴格控制。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受公正審判權、宗教自由、選舉權和財產權。部分西方組織認為當國家對犯人進行起訴時,這些規定並未產生行之有效的保護。[參 1][參 2][參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的另一嚴重問題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目前並不受到《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元首雖在1998年於該公約上簽字,但迄今全國人大仍未批准該公約。2004年1月,胡錦濤表示,一旦條件成熟,中國大陸政府將向全國人大提交批准該公約。同年5月,溫家寶訪問歐洲再度回應說儘快批准。[參 4]三年之後,在2008年3月,有記者詢問溫家寶政府準備何時提請全國人大正式批准該公約,溫家寶回答正在研究,儘快批准。[參 5]
政府公開和經常地進行政治言論和信息審查,[參 6]特別是出版控制。無國界記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世界出版自由最少的國家。[參 7]部分人認為政府有對團體、組織和信仰的限制政策,在自己認為他們有害「社會穩定」時就會採取各種手段予以壓制,如六四事件。政府對信息進行了有好有壞的控制:一個非常強大的媒體控制系統面臨非常強大的市場力量、教育水平日漸提高、決策更加開放(特別是關於環境問題)。
西方國家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經常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稱其普遍侵犯公民權利,包括黑獄,逼供,拷打,虐待囚犯,限制言論、集會、宗教、新聞自由以及勞動權益。[參 6]中國大陸的死刑在全世界最多,2004年90%的死刑發生在中國大陸[參 8] 在2005年無國界記者新聞自由指數中,中國大陸排名在167個國家中排名第159。[參 7]中國大陸記者何清漣在她2004年的書《中國媒體控制》介紹[參 9]中國大陸政府控制網絡和其他傳播介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做出回應,認為人權概念應考慮到一個國家現有的經濟發展水平,貧窮的國家更多精力應放在人民群眾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參 10]人民生活水平的上升,掃盲指數和平均壽命在過去三十年裡有所進展。[參 11]打擊自然災害,如常年的長江洪水泛濫也有較大改善。[參 10]
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權利
[編輯]雖然美國人權受法律保障及公眾認同,但政府死刑、種族歧視、族群政策、槍擊、警察殺平民,經常侵犯人權。 德國之聲在對2005年美國發布的外國年度人權報告進行評論時認為,儘管美國媒體享受充分的自由使得政府的行為受到監督,但是這個監督機制並不能完全杜絕踐踏人權的現象。由於在反恐戰爭中的關塔那摩虐囚事件,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公信力正在不斷下降。[17]。
言論自由是美國人經常提到的一種自由,但是很多美國人並未意識到言論自由也受法律限制。1919年的申克訴合眾國案[18]確立了危險測試,允許在公共秩序受到言論的明顯而即刻的威脅時限制言論自由。在1925年的吉特勞訴美國案[19]中確立了危險傾向測試,限制了有可能導致暴力的言論。在這之前,對言論的限制通常被判決為違憲,這些限制也包括對報紙、電影和電視節目的限制。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案[20]中,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有權公布關於越南戰爭的信息。最高法院也將保護範圍擴展到象徵性言論和商業言論。1989年,在引起很大爭議的得克薩斯訴約翰遜案[21]中,最高法院裁定焚燒國旗屬於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一些範圍內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這些言論包含猥褻性言論、誹謗、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在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22]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判斷猥褻性言論的標準[23]。2002年,最高法院在阿什克羅夫特訴自由言論聯盟案[24]中判定1996年通過的兒童色情預防法違憲。口頭和書面的誹謗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法院通常判決這些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但是在麥卡錫主義盛行的紅色恐懼時期,很多人因為被麥卡錫指責同情共產主義而失去工作。
因特網的發展提出了重新定義言論自由的挑戰。在雅虎禁止在其網上拍賣區出售納粹相關商品之後,Google、雅虎、微軟和思科因為協助進行中國網絡審查而於2006年受到美國國會調查。在2006年初,美國公眾在仇恨性言論、宗教權利和美國校內對學生服飾的規範的問題上仍舊有很大分歧。
公民及公民權教育
[編輯]公民教育或公民素養指國家政府所提供讓人民應發揮公民義務與權利的教育,因此公民教育的概念和實施和公民權及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和民主一詞有一樣長久的歷史脈絡[25] 。
根據權威國際教育成績評估協會在其國際公民及素養調查研究的描述,注意到許多國家現在改用公民及公民權教育來取代定義較狹隘的公民教育,兩者概念差異見公民教育條目首節內容。[16]
中華民國公民教育
[編輯]「公民」也是中華民國九年一貫課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的一個社會領域學科之一(地理、歷史、公民),其教授的內容有:家庭、生活、政治、法律、經濟、全球關連。通常社會學類內容於第一冊,政治為第二冊,法律為第三冊,經濟為第四冊。
參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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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y countries now use the term civic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 rather than the narrower term of civic education, or they have superseded the latter with the broader term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Civic education focuses on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of formal institutions and processes of civic life (such as voting in elections). Citizenship education focuses on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and on opportunities for participation and engagement in both civic and civil society.1 It is concerned with the wider range of ways that citizens use to interact with and shape their communities (including schools) and societies ...
- ^ 參見德國之聲的評論文章 [1]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Schenck v. United Stat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49 U.S. 47 (1919))
- ^ Gitlow v. New York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6-01-15.(268 U.S. 652 (1925))
- ^ 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403 U.S. 713 (1971)),也稱為五角大樓文件案。
- ^ 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 (1989))。之後國會通過的國旗保護法也被同樣裁定違憲。
- ^ Miller v. California (413 U.S. 15 (1973))
- ^ 這個標準也因此被稱為米勒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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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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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江宜樺:〈公民理念與公民的教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06)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香港中文大學公民教育資料庫
- 「公民對民主教育的概念」(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