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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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英语:drugs)指可以出于娱乐用途等非医疗目的,使人产生依赖性、反复使用、成瘾的精神活性药物或麻醉药物。毒品是一个在中文语境中特有的词汇,其他语言如英文称为禁药(英语:prohibited drug)。砒霜、二氯松、氰化物等剧毒物质属于毒物,而非毒品。
同一物质,以毒品或娱乐性用药称之时,表示为非法使用;以管制药物称之时,表示在医用条件下可以合法使用该物质。许多被世界各国立法限制视为毒品的药物并没有生理的成瘾性(例如LSD)。但是没有生理成瘾性并不代表没有心理成瘾性,而心理成瘾性不一定比生理成瘾性更易处理,甚至可能更难药物戒断。除此之外,禁止这些药物的另一大原因是其具有致幻效应而可能导致使用者的行为变得无法预测。尽管如此各地的法律依然有诸多不同处,比如烟草制品和酒精饮品因为纯度或是放松作用,通常不被视为严格的毒品,但因其原材料的一些成份已经符合毒品的定义,故在部分国家喝酒也有不合法或是被列管的状态。[1][2]
由于戒毒困难,再加上即使以司法手段强行取缔,药物滥用依旧很普遍,而且滥用药物可能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因此一些地区实施毒品除罪化和合法化,仅进行行政开罚,以节省司法与监狱管理成本的问题,并取得将影响限制在某些范围的效果[3];但另一方面,一些药物确实会对社会第三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而且以司法手段打击药物滥用也可能是有效的,在美国,毒品战争也使得使用非法药物的总人数下降了至少40%,根据一项受到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赞助的研究,在1979年,美国总共有两千五百万人使用非法药物;而在1999年,则有一千四百八十万人使用非法药物[4]。而根据联合国于2023年发表的报告,全球于2021年吸毒人数超过2.96亿,比过去10年增加23%。[5]
毒品上瘾也被认为跟人类神经的犒赏系统有关。[6]
相关图片
[编辑]主要产地
[编辑]- 金三角:位于缅甸、寮国和泰国交界处,主产海洛英,主要销往东亚和大洋洲国家;
- 金新月:位于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交界处,主产海洛英,主要销往俄罗斯、欧洲国家和伊朗;
- 银三角:位于哥伦比亚、厄瓜多和秘鲁交界处,主产古柯碱,主要销往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国家;
- 黑三角:位于奈及利亚和加纳交界处,主产大麻。[7]
以上为世界四大毒品植物产地,号称“毒贩的麦加”,这是说,毒贩必须去原产地采购(朝圣),以获取批发价。
另外,就目前趋势及毒品类型,特别是化学合成类的毒品,仅需适当材料及步骤即可制成,例如安非他命。
使用方法
[编辑]危害
[编辑]毒品除了造成身体危害外,还有容易防范的共用针具及难以防范的危险性行为、会大幅增加爱滋病病患人数、吸食毒品的金钱消耗造成的犯罪率上升、吸毒者转为贩毒者增加毒瘾人数及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不佳增加的社会危险。贩售毒品还是阿富汗塔利班和盖达组织、黎凡特地区的伊斯兰国、意大利的黑手党、俄罗斯和墨西哥的黑帮、哥伦比亚的反政府武装重要的收入来源,对于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在戒毒困难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干脆提供免费针具给吸毒者,至少可以大幅降低爱滋病造成的巨额成本;荷兰在禁止摇头丸的情况下,同时允许公开贩售测试摇头丸成分的产品,在无法全面禁止摇头丸的情况下,让使用者自行淘汰品质差的摇头丸。有不少国家也会提供免费或低价美沙酮代替鸦片类毒品,瑞士甚至直接提供海洛英给成瘾者,减少吸毒者的经济负担及衍生的犯罪问题[10]。
毒品也具有反社会性,根据朱学恒分享的其和社工洽谈的经验,毒品循环会迫使毒品使用人重复的偷、骗、抢金钱,并让身旁的家人及亲友对其失去信心,最后远离成瘾者[11]。
长期使用毒品会造成对毒品的耐受性,也就是说身体需要使用更大的量,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当不再使用该毒品后,身体会出现戒断症状(脱瘾反应)。海洛因可以给人带来强效的镇痛效果,因此若长期使用海洛因,停用24小时内,就会出现海洛因戒断症状,如:流眼泪、流鼻水、打哈欠、全身骨头酸痛像蚂蚁在咬、腹泻、呕吐、焦虑不安与失眠等症状。并非所有毒品都会导致戒断症状。
在成功戒除毒品之后,身体的戒断症状也会消失,而对毒品的耐受性会逐渐回复到未吸食前的剂量。此时,若依然照著戒除前的大剂量吸食,可能因吸食过量暴毙[12]。
另外,酒精及二手烟等合法药物及其副作用,对社会的危害高于不少被视为毒品的药品,所以许多国家都会对烟酒的危害提出警告,像在一些国家,香烟包装盒会印制被烟草污染的肺部、牙齿等图片用来提醒烟草使用者;也有一些国家提倡使用含有尼古丁的贴片或口香糖,可以减少二手烟对他人危害,也可以让烟瘾者解瘾时仅受到尼古丁的危害、而不会受到烟草内其他物质的伤害;另一方面,酒精会影响人的认知功能,并间接造成治安的危害,酗酒会导致更多暴力行为,约30%的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都与酗酒有关[13],而即使没有出现其他暴力行为,喝酒开车也会使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幅上升,而这些危害也使得一些国家将酒和烟视为毒品。
政府管制措施及药品清单
[编辑]对贩毒罪设置死刑的部分国家
[编辑]中华民国
[编辑]根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定义:毒品是指具有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之麻醉药品与其制品及影响精神物质与其制品。毒品依其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分为四级,其品项如下:
- 第1级:海洛因、吗啡、鸦片、古柯碱及其相类制品。
- 第2级:罂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MDMA(摇头丸)、LSD(摇脚丸、一粒沙)、配西汀、潘他唑新(速赐康)及其相类制品。
- 第3级:FM2、西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纳洛芬、K他命及其相类制品。
- 第4级:速可巴比妥、阿普唑仑、唑匹可隆、蝴蝶片、地西泮(安定、烦宁)、硝甲西泮(一粒眠)、劳拉西泮及其相类制品。
前项毒品之分级及品项,由中华民国法务部会同卫生福利部组成审议委员会。医药及科学上需用之麻醉药品与其制品及影响精神物质与其制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以下为中华民国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对毒品的分类,最新版本为2002年1月23日修正。
(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Isomers、酯类Esters、醚类Ethers及盐类Salts)
中华民国《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制造、运输、贩卖第二级毒品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处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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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Isomers、酯类Esters、醚类Ethers及盐类Salts)
中华民国《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制造、运输、贩卖第三级毒品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处新台币7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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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毒品先驱原料,除特别规定外,皆包括其异构物Isomers、酯类Esters、醚类Ethers及盐类Salts)
中华民国《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制造、运输、贩卖第四级毒品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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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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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规范。
下列法规和目录规定了毒品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 |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013年版)[15] |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013年版) |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16][17][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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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属性 | 毒品 | 医用麻醉药品 | 医用精神药品 | 非医用麻醉和精神药品 |
数量 | 6 | 121 | 68(一类) 81(二类) |
134 |
最后修订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2014年1月1日 | 2014年1月1日 | 2021年7月1日 |
制定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
详细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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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 3.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第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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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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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待更新
管制药品合法化争论(部分药物)
[编辑]部分国家认为施用(吸食)毒品成瘾是医疗问题,而不采用刑事措施,而是进入医疗院所戒治,让贩毒无利可图,就可以有效解决毒品与监狱拥挤问题,还比。另外,部分主张毒品除罪化之主张,是部分毒品的危害,实为政府的禁制政策所致,故有以提供安全、干净、卫生的方式,或是用有条件开放,而以社会其他力量解决之,[19]。温哥华采用"指定地点,安全针具" (Insite)的方式,让毒品成瘾者有安全卫生的地方可以使用,减少因共用针具所造成的感染。[20]
然而,一个用以支持以替代措施取代禁制政策的实验,也就是老鼠乐园实验,其后续实验的结果不一致,一些研究重现了最初进行老鼠乐园实验的亚历山大教授的成果,但其他的一些研究则出现不一样的结果,无法达到科学原则上的可重复性,介绍毒品成瘾,而提及此实验的Kurzgesagt影片,也遭到下架[21]。换句话说,由于实验结果难以重现之故,因此有理由认为老鼠乐园的实验结果,不能拿来反对毒品禁制政策;此外一些统计数据显示,葡萄牙毒品除罪化后,吸毒人口不降反升,像例如欧洲药物管理局加强与欧洲毒品与毒瘾监控中心的数据指出,尽管葡萄牙在毒品除罪化后,在2000年到2005年间,问题用药者数量下降,但总吸毒人数上升;[22]而另一篇不同来源的数据也指出,葡萄牙毒品除罪化后,青少年吸毒率也上升。[23]
品种合法化
[编辑]- 目前世界各地都有毒品合法化的争论,其中在全世界几乎是合法毒品的有烟草及酒精,而大麻在有些国家也是等同合法。
- 供应毒性较低的毒品予以成瘾者比较没有争议,最主要的例子是利用尼古丁贴片或口香糖来协助戒烟(相较于香烟的其他成分,尼古丁虽然成瘾性强,但对身体的伤害少一些)及利用美沙酮替代海洛因。
- 毒品的合法与否,其实跟近代当权者及主流社会是否使用有关,社会边缘人使用的都很容易被列为毒品,而主流社会及当权者会使用的烟酒就不会被列为毒品。
管制下的合法化
[编辑]- 争论的内容除了是否合法外(例如大麻),也有使用场合的争论(例如烟草)。
- 其中大麻引起的争议最多,如大麻的伤害是否比烟酒轻微。有些人认为大麻比烟草安全,但也有人指出吸大麻烟对身体的伤害比吸烟大[24])、会伤害大脑(但也有人指出酒精也会伤害大脑),还有人以统计数据指出吸大麻者容易尝试更危险的毒品(但也有人认为大麻合法化可以有效减少这问题)。[来源请求]
- 许多研究结果显示,对于一些疾病的治疗,大麻的副作用比起许多合法药物只低不高(前提是不采用点燃的方式吸食大麻)。
- 也有人指出,毒品所造成的问题中,有一部份必须归咎于将毒品视为非法的后果,如果毒品合法化并善加管理,则问题会少很多。(如颁布禁酒令反而会帮助黑帮、也会增加假酒。喝酒也有导致暴力犯罪[13]及酒驾肇事的问题,所以应该只针对酒驾及酗酒等有害行为禁止及辅导)持这种主张的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盖瑞·贝克[25]。
- 烟草一直是一种高成瘾性、又会伤害旁人的毒品,可是因为大量的使用者而使得管制严格程度远低于其害处,香烟因此而成为肺癌诱发因子普遍伤害性强捍的毒品之一;近来美国主流社会、高学历者及当权者的抽烟率已经大降,烟草已经渐渐的成为一般民众普遍使用的成瘾娱乐用品,因此对于烟草的限制已经越来越严格。
- 荷兰可以合法拥有少量毒品 。荷兰对消费和持有大麻的政策可追溯到1976年。当时,荷兰把毒品分为硬毒品和软毒品。硬毒品如海洛因、可卡因和安非他命,它们对公众健康构成难以承受的威胁;软毒品如大麻。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向人们提供一个有管理的出口,减少人们接触街头软硬毒品贩的机会。起初,人们可以合法拥有30克以内的大麻。现在,荷兰有关毒品的法律中允许吸食者合法拥有5克毒品[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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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盖瑞·贝克,提出使毒品合法化作为毒品问题的解决之道。贝克教授在他的文章《越来越多人能够接受毒品合法化的想法了》以及《应该让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吗》中,用美国当初以修改宪法的方式来结束禁酒政策的做法类比,认为应该沿用解除禁酒令的模式,让毒品的使用合法化。同时,再利用课税和重罚双管齐下的办法,将吸毒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毒品合法化悖论--质疑毒品交易市场化理论》,http://news.sohu.com/67/35/news145713567.s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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