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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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英语:Human subject research),指的是任何需要从人类身上获取检体或资讯的研究[1]。医学研究为最常牵涉到人体试验的研究领域,但人体试验并不只包含医学研究,社会科学、心理学、艺术等领域若使用到人类样本时,亦视为人体试验而受到人体试验法规的规范[2]。一般由志愿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但仍有大量试验是非自愿的秘密实验。
道德规范
[编辑]一般认为纽伦堡守则和赫尔辛基宣言建立了停止滥用活体人类进行医学试验的道德规范。
实验原因
[编辑]化妆品、新药物或新疗法在研发阶段时,通常会先进行动物试验,动物试验通过之后进行人体试验。有些化妆品或药物的实验需要在人体身上方可进行。
临床试验
[编辑]医学和药学研究者通常要为药物的最低有效剂量和治疗的效果、药物的安全性、适应症状以及不良反应进行临床实验。
为了研究与其他药物的交互作用、比较旧药和新药之间的不同,因此需要一些患有特别疾病者的实验志愿者,为了征集这些志愿者医院、药厂或研究机构将共同向药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来源请求]
亦有部份比较著名的例子,医生为免对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而直接在自己的身体做试验。这种做法亦称为“自体试验”。[来源请求]
秘密实验
[编辑]历史上有多次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秘密医学试验。这些实验通常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可耻的暴行,其中已经公开的著名例子有:
日本
[编辑]德国
[编辑]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实施过众多非人道人体实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因此中提出了一套人体实验的准则,纽伦堡守则主要强调合法人体实验的非强迫性,实行前的知情同意,以及无后果退出的自由。这是人体实验第一次被规范化,也为今后众多人体实验准则奠定了基础。
美国
[编辑]- 中情局思想控制计划,针对美国和加拿大公民的脑控实验
- 危地马拉梅毒试验,美国在1946年至1948年间为检验青霉素治疗梅毒的效果,在参加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危地马拉进行的一系列人体试验
- 塔斯基吉梅毒试验,美国公共卫生局性病部门在1932年至1972年间于阿拉巴马州与高等院校合作,对近399名非洲裔男性梅毒患者及201名健康非洲裔男性所进行的一系列人体试验。
除美国政府主导的人体实验外,美国的药物公司也在印度等欠发达地区进行人体临床实验。参与实验者甚至包括不知情者(多为文盲)的婴儿,如自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即有49名印度婴儿在德里的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所因药物实验而死亡[3]。
英国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Kearl, Megan. 45 CFR 46: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under United States Law (1974). 2012-05-10 [2022-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6).
- ^ Sanders, James H.; Ballengee-Morris, Christine. Troubling the IRB: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Impact on Art Educators Conduc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2008-07, 49 (4). ISSN 0039-3541. doi:10.1080/00393541.2008.11518744.
- ^ 49 babies die during clinical trials at AIIMS. Times of India. 2008-08-18 [2020-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3) (中文(简体)).
2. ^ 中情局“迷幻药实验”让法国整村村民变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