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于伯
淳于伯(?—317年1月11日),表字及籍貫不詳,晉朝丞相督運令史。其事蹟史無詳載,但因其被處死一事出現異象,其事受當時及後世議論。
事件
[编辑]建興四年(316年),漢趙軍隊攻陷長安,擄晉愍帝。同年消息傳到時為丞相,保有江南一隅的司馬睿所鎮之建康,司馬睿親率軍隊出屯郊外,移檄全國徵召兵馬,宣稱要刻日北伐。當時淳于伯於丞相府下任督運令史,被指督運物資有延誤及收受賄賂的罪行,丞相府決定以軍法將之處死。當時淳于伯的兒子申訴道:「督運之事已經完成,沒有延誤和缺乏之事,至於受賂相關行為罪不至死。用兵之事都是先揚聲,後來才做真實的,現在真實的是屯兵出戍,不是出征。而建興四年這年至今,都有漕運延誤和停滯的事,皆未有依軍法處罰。」不過這番申訴沒有得到受理,淳于伯在建興四年十二月丙寅日(317年1月11日)被處死。淳于伯受刑時鮮血濺到一旁的柱子上,但血液竟異常地向上流了兩丈三尺,跟著才變回向下流。當時人們看到如此異象都認為這表示淳于伯有冤情[1]。
事件發生後,主理刑法事的丞相司直劉隗上奏表示淳于伯事件處刑失當,並重申淳于伯兒子的申訴,彈劾丞相從事中郎周莚、法曹參軍劉胤及法曹屬李匡免官。時任右將軍、揚州刺史的王導等亦上疏引咎辭職。不過司馬睿認為這是自己的罪過,沒有人被問責[2]。
後來議論
[编辑]據《晉書》記載,淳于伯被處死後即發生旱災,次年建武元年(317年)時揚州又發生旱災,大興元年(318年)六月時東晉也出現旱災,干寶認為這三年旱情是淳于伯冤死的冤氣造成[3][4]。郭璞亦認為淳于伯此事與司馬睿的統治刑罰失當有關,認為這是上天對司馬睿的警示之一[5]。
死時鮮血逆向上流之事在《南齊書》記載中亦發生在因恐懼被誅而被逼起兵的齊將陳顯達身上,這亦令人聯想到淳于伯事[6]。
柏楊認為淳于伯確是冤死,血逆上流異象更顯此是人神共憤,認為委罪淳于伯並以軍法處死他正是司馬睿拒絕出兵北伐的下台階[7]。
參考資料
[编辑]- ^ 《晉書·五行志中》:愍帝建興元年十二月,河東地震,雨肉。四年十二月丙寅,丞相府斬督運令史淳于伯,血逆流上柱二丈三尺,此赤祥也。是時,後將軍褚裒鎮廣陵,丞相揚聲北伐,伯以督運稽留及役使贓罪,依軍法戮之。其息訴稱:「督運事訖,無所稽乏,受賕役使,罪不及死。兵家之勢,先聲後實,實是屯戍,非為征軍。自四年已來,運漕稽停,皆不以軍興法論。」僚佐莫之理。及有變,司直彈劾眾官,元帝不問。
- ^ 《晉書·劉隗傳》:建興中,丞相府斬督運令史淳于伯而血逆流,隗又奏曰:「古之為獄必察五聽,三槐九棘以求民情。雖明庶政,不敢折獄。死者不得復生,刑者不可復續,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參去齊,以市獄為寄。自頃蒸荒,殺戮無度,罪同斷異,刑罰失宜。謹按行督運令史淳于伯刑血著柱,遂逆上終極柱末二丈三尺,旋復下流四尺五寸。百姓喧華,士女縱觀,咸曰其冤。伯息忠訴辭稱枉,云伯督運訖去二月,事畢代還,無有稽乏。受賕使役,罪不及死。軍是戍軍,非為征軍,以乏軍興論,於理為枉。四年之中,供給運漕,凡諸徵發租調百役,皆有稽停,而不以軍興論,至於伯也,何獨明之?捶楚之下,無求不得,囚人畏痛,飾辭應之。理曹,國之典刑,而使忠等稱冤明時。謹按從事中郎周筵、法曹參軍劉胤、屬李匡幸荷殊寵,並登列曹,當思敦奉政道,詳法慎殺,使兆庶無枉,人不稱訴。而令伯枉同周青,冤魂哭於幽都,訴靈恨於黃泉,嗟歎甚於杞梁,血妖過於崩城,故有隕霜之人,夜哭之鬼。伯有晝見,彭生為豕,刑殺失中,妖眚並見,以古況今,其揆一也。皆由筵等不勝其任,請皆免官。」於是右將軍王導等上疏引咎,請解職。帝曰:「政刑失中,皆吾暗塞所由。尋示愧懼,思聞忠告,以補其闕。而引過求退,豈所望也!」由是導等一無所問。
- ^ 干寶《搜神記》:晉元帝建武元年六月,揚州大旱﹔十二月,河東地震。去年十二月,斬督運令史淳于伯,血逆深上柱二丈三尺,旋復下深四尺五寸。是時淳于伯冤死,遂頻旱三年。刑罰妄加,群陰不附,則陽氣勝之。罰,又冤氣之應也。
- ^ 《晉書·五行志中》:元帝建武元年六月,揚州旱。去年十二月,淳于伯冤死,其年即旱,而太興元年六月又旱。干寶曰「殺淳于伯之後旱三年」是也。刑罰妄加,群陰不附,則陽氣勝之罰也。
- ^ 《晉書·郭璞傳》載郭璞以其時刑獄繁興上疏晉元帝:往建興四年十二月中,行丞相令史淳于伯刑於市,而血逆流長標。伯者小人,雖罪在未允,何足感動靈變,致若斯之怪邪!明皇天所以保祐金家,子愛陛下,屢見災異,殷勤無已。陛下宜側身思懼,以應靈譴。皇極之謫,事不虛降。不然,恐將來必有愆陽苦雨之災,崩震薄蝕之變,狂狡蠢戾之妖,以益陛下旰食之勞也。
- ^ 《南齊書·陳顯達傳》
- ^ 《柏楊全集》卷二十五,第880頁〈淳于伯鮮血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