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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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任美国首席大法官 | |
任期 1930年2月24日—1941年6月30日[1] | |
提名 | 赫伯特·胡佛 |
前任 |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
继任 | 哈伦·菲斯克·斯通 |
第44任美国国务卿 | |
任期 1921年3月5日—1925年3月4日 | |
总统 | 沃伦·盖玛利尔·哈定 卡尔文·柯立芝 |
前任 | 班布里奇·科尔比 |
继任 | 弗兰克·B·凯洛格 |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 |
任期 1910年10月10日—1916年6月10日[1] | |
提名 |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
前任 | 戴维·乔西亚·布鲁尔 |
继任 | 约翰·赫辛·克拉克 |
第36任纽约州州长 | |
任期 1907年1月1日—1910年10月6日 | |
前任 | 弗兰克·希金斯 |
继任 | 贺拉斯·怀特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美国紐約州沃倫縣格倫斯瀑布 | 1862年4月11日
逝世 | 1948年8月27日 美国马萨诸塞州奥斯特维尔 | (86歲)
政党 | 共和党 |
配偶 | Antoinette Carter |
儿女 | 4,包括小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
学历 | 柯盖德大学 布朗大学 (文学士) 哥伦比亚大学 (法学士) |
签名 |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1862年4月11日—1948年8月27日),美国政治家,曾任纽约州州长、美国国务卿和美国首席大法官。他在20世紀初是信奉傳統古典自由主義和進步主義的代表。
簡介
[编辑]休斯是一个神童。他六岁时就觉得公共学校无聊、限制他的才能,因此他向他的父母提出了一个家庭教育的计划。他的父母批准了这个计划。他12岁时他的家庭搬到纽约州纽约市,他的父母让他进入公共学校。他13岁时从高中毕业,成绩是班里第二名。他的父亲是从威尔士移居美国的衛理宗神职人员,但是到美国后他改为浸信宗。休斯随他父亲信奉浸信宗。
他在麦迪逊学院(今天的柯盖德大学)待了两年,然后转到布朗大学。1881年他19岁时大学毕业,是他班级中最年轻的,获得了第三高的奖赏。此后他在纽约州德里的德拉维尔学院里教授希腊语、拉丁语和代数来赚钱准备进入法学学院。1882年他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884年他以最高奖赏毕业。
1885年他与他后来的夫人相识,他的夫人是他工作的律师办事处的高级合伙人的女儿。1888年两人结婚。他们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
1891年他离开了他工作的律师办事处,成为康奈尔大学的教授,但是1893年他又回到了原来的办事处。
1905年他被指命为纽约州议院能源价格调查委员会的顾问。他揭露的腐败现象导致了纽约市天然气价格下跌。此后他被指命调查纽约保险业。
1906年他在纽约州州长选举中击败民主黨的威廉·赫斯特,从1907年至1910年他任纽约州州长。1908年威廉·霍华德·塔夫脱聘请他任美国副总统,但是他拒绝了。
此后他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从1910年10月开始任职。1916年6月16日他辞去最高法院的职务,作为共和党竞争美国总统的候选人。他以些微差距败给了民主黨的伍德罗·威尔逊,此后他回到他的老公司又开始当律师。
1920年休斯赞成签署建立國際聯盟的条约。
从1921年至1925年他在沃伦·盖玛利尔·哈定和卡尔文·柯立芝兩位共和黨總統任內擔任美国国务卿。
1921年他组织了华盛顿会议来调谐列强的海军力量。此后他又回到了他过去的公司,他是当时美国最热门的律师之一。
从1925年至1930年他50多次在最高法院出庭。从1926年至1930年他还是国际常设仲裁院的成员,从1928年至1930年他还兼任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国际法院的法官。
1930年共和黨的赫伯特·胡佛任命休斯为美国首席大法官,休斯出任此职至1941年退休。
作为首席大法官,他極力反对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新政,並试图反對扩大总统对最高法院的影响的法案。在最高法院中休斯一般被看作是温和保守派的。在他的判决中他捍卫了新闻自由的权利,同时也同意罗斯福新政是合法的。
參考
[编辑]- ^ 1.0 1.1 Justices 1789 to Present. www.supremecourt.gov. Washington, D.C.: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2019-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4-15).
政党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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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者: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
共和黨总统候选人 1916 |
繼任者: 沃伦·盖玛利尔·哈定 |
官衔 | ||
前任者: 弗兰克·W·希金斯 |
纽约州州长 1907–1910 |
繼任者: 贺拉斯·怀特 |
前任者: 班布里奇·科尔比 |
美国国务卿 1921–1925 |
繼任者: 弗兰克·B·凯洛格 |
司法职务 | ||
前任者: 戴维·乔西亚·布鲁尔 |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1910–1916 |
繼任者: 约翰·赫辛·克拉克 |
前任者: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
美国首席大法官 1930–1941 |
繼任者: 哈伦·菲斯克·斯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