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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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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紐倫堡法
1935年解释纽伦堡法案的示意图。从左向右依次为:德意志血统人,二级混血儿(四分之一犹太),一级混血儿(二分之一犹太),和两种猶太人(四分之三及純種犹太)。其中可以看到一级混血儿与二级混血儿或德意志人结婚需要许可证,而犹太人与二级混血儿或德意志人禁止结婚。

紐倫堡法案(德語:Nürnberger Gesetze)是納粹德國於1935年頒佈的反猶太法律。

1935年9月15日,有兩項法律被呈交德國國會通過,合稱《紐倫堡法案》:

  • 《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禁止「德國人」(指具有德意志民族血統者,下同)與猶太人結婚或有婚外性行為。
禁止猶太家庭僱用45歲以下的德國女性為家庭傭工
  • 《帝國公民權法》
宣布只有德國人或有相關血統者有資格成為德國公民,褫奪「非德國人」的德國公民權。

其後的補充法令為「猶太人」一詞下定義,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四人中全部或三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在法律上即屬於猶太人。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中僅有兩個或一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屬於「混血兒」(Mischling)。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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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一段時期,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納粹黨)是活躍於德國的幾個小黨之一。該黨承諾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擴張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間,綱領包括公開而激進的反猶太主義等[1]

法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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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2]
德语分类名称 意思 血统 定义
Deutschblütiger 日耳曼血统 德国人 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Deutschblütiger 日耳曼血统 八分之一犹太人 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Mischling zweiten Grades 混血(第二类) 四分之一犹太人 只部分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Mischling ersten Grades 混血(第一类) 八分之三或二分之一犹太人 只部分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Jude 犹太人 四分之三犹太人 属于犹太人;没有帝国公民权
Jude 犹太人 犹太人 属于犹太人;没有帝国公民权
“第一类混血”的一些特殊情况[2]
日期 说明
1935年9月15日 被认定为“混血”者,如果信仰犹太教会被按“犹太人”对待
1935年9月15日 被认定为“混血”者,如果与一个犹太人结婚会被按“犹太人”对待。他们的子女也会被按“犹太人”对待
1935年9月17日

1935年9月17日之后登记的夫妻,如果有一方是犹太人,所有子女都会被认定为“犹太人”。不过1935年9月17日之前登记的夫妻,生下的孩子还是会被认定为“混血”。

1936年7月31日 193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生父生母中有一方是犹太人,会被认定为“犹太人”。

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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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纽伦堡审判明确规定,纳粹德国时期颁布的法令为“恶法”,而恶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因此在纽伦堡审判以及以色列对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中驳回了被告人依据“纽伦堡法案”上诉的可能性。

而在後來的《德國國籍法》(及其前身「西德國籍法」)當中,列明因此法案而被剝奪德籍人士,有權申請恢復德國國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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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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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oldhagen 1996,第85頁.
  2. ^ 2.0 2.1 Nuremberg Laws 19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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